我国地方政府怎样举债?不能发行债券怎样借钱?
2020-08-16 03:56:37 浏览: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一般不允许发行债券,发债一般都是国家行为,需要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现在用的最多的借钱办法就是找银行了,而银行,特别是国有的也都愿意贷,因为贷给政府收不回来责任一般是无人追究的。另外的办法就是组建什么地方融资平台,成立融资公司,不过也多是和银行合作一起筹钱。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不仅具有弥补财政赤字以及需求管理的财政功能,而且作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参与了宏观金融的调控。自80年代初我国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却始终将国债功能单纯地定位于财政功能,主要是筹集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忽视了国债所具有的金融功能,这种功能定位上的偏差使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国债的期限结构不合理;国债的持有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市场分割严重;国债发行的市场化程度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债市场,充分发挥国债功能,作者建议,实行国债余额管理,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打通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建立统一的国债市场;引入国债衍生产品,丰富国债品种。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国债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市场流动性有了很大提高,国债发行规模日益扩大,发行方式日益市场化,但从国债功能的角度来考察,我国国债市场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试图从国债功能的角度入手,来考察我国国债市场发展的现状,并就国债市场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一、国债的功能 国债最初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债一直是各时期经济学家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凯恩斯认为,为克服有效需求不足,可以运用扩大政府开支的办法进行反周期操作。因为增加税收作为扩大政府支出的来源,会减少私人消费和投资,相互抵销,达不到扩大有效需求的目的。但是,如果以举债的方式来扩大政府支出,则结果会大不相同。因为政府举债支出一般可以用于两种用途:一是兴办投资项目,如兴办公共工程;二是弥补其他预算项目的赤字。政府举债如用于兴办投资项目,则会增加投资需求,如用于弥补预算赤字,则又可提高消费需求。总之,政府举债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可扩大有效需求,增加国民收入和就业量。上世纪40年代以后各国政府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日益强调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作用。这样,国债就由单纯的财政融资手段演化为需求管理手段,成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 现代国债的功能基本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财政方面的功能,一个是金融方面的功能。 (一)国债的财政功能主要表现在: 1.筹集资金。为财政赤字筹集资金是国债最基本的职能。当财政收入收不抵支时,就会出现财政赤字。理论上,财政赤字的弥补可以通过增税、货币发行和发行国债来解决。但是,增税会抑制民间消费和投资的增长,对国家长期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还要受到法律程序方面的限制,货币发行意味着向央行透支或借款,这常常会带来通货膨胀和宏观失控,而通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弥补赤字则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也是当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⑴调节预算年度内财政收支的不平衡。从财政收支过程来看,税收及其他收入在全年中并不是以均衡的速度流入国库,而支出则是以较为均衡的速度进行的,即使全年来看预算是平衡的,在某些月份政府预算还会有相当规模的赤字,这样,政府就可以根据财政收支情况确定短期国债的发行时间、期限、数量,满足预算年度内的财政支出需要。⑵筹集长期建设资金。国家通过发行较长期的政府债券,可以在经常性收入之外获得稳定的、长期的收入,增加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2.需求管理工具。国债不仅是政府用来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还是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通过发行国债扩大政府支出,可以通过乘数效应有效地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所以,国债还是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国债的金融功能主要表现在:国债是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工具。 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并称为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其中,公开市场业务又是中央银行运用最频繁的日常管理手段。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买卖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不仅可以有效地调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而且还会对利率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信用规模与结构。从理论上讲,央行公开市场的操作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有充足的市场存量,以便央行对其所进行的买卖能够起到影响基础货币的作用;要有较强的流动性,使央行的操作能够迅速进行;价格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至于由于央行的操作而引起剧烈波动。由此看来,国债就成为一种理想的操作工具,国债的市场容量足够大,加之由于其安全性往往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而且国债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其无风险性决定了它的价格只是市场资金供求活动的客观反映,并不过多地受其他因素的干扰,价格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尤其是短期国债的收益率预见性强,有利于防止市场投机。因此,国债尤其是短期国债成为各国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首选工具。 二、我国国债市场的现状:功能角度的审视 自80年代初恢复国债发行以来,我们始终将国债功能单纯地定位于财政功能,主要是筹集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却忽视了国债作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理想工具所具有的金融功能,这种功能定位上的偏差使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不均衡性,而这种发展的不均衡性又极大地制约了现代国债经济功能,尤其是金融功能的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 1.国债的期限结构不合理。我国的国债绝大部分为2-5年的中期国债,期限集中,短期和长期国债比较缺乏。1997-2001年,累计发行国债19776.7亿元,其中10年以上的长期国债4523.7亿元,占22.9%。但短期国债的缺乏仍然是当前国债期限结构方面的一个明显缺陷,仅在1994、1995、1996年有少量发行,现有的国债存量中短期国债已不存在了。从理论上说,中期国债收益较高,在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偏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购入国债后往往不愿售出,这会限制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和规模。而短期国债具有流动性高、风险性低的特点,既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工具,也是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理想选择。另外,短期国债的缺乏,使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容易对中长期利率产生较大影响,而对短期利率影响有限,这意味着央行不能通过所谓的“扭绞操作”(twist operation)来影响利率的期限结构。可见,国债期限结构的不合理直接削弱了公开市场操作的影响力。 2.国债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持有者结构制约了国债金融功能的发挥。国债的持有者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国债不仅是好的投资品种,更是重要的流动性管理的工具。因此,如果机构投资者占比重大,国债流动性就较强,二级市场的交易就活跃,这会为央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提供充足的操作工具
建国初期,我国曾尝试过发行地方债券,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终止。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有关部门认为,在当时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的了固定资产投资。当时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禁止地方政府发债。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对于一些市政建设项目只能采取灵活变通的做法(如设立代理公司,吸引外资)。根据过去这些项目的财务数据,其融资效率远不如通过直接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目前要重新启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首先遇到的问题来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预算法》在规定地方预算不得列赤字的同时,规定地方财政不得发债。在实际的政策解释和司法实践上,这被理解为地方财政不得举债。既然不能直接举债,那么地方政府可否通过建立代理人公司来举债呢?这里同样存在障碍。我国的《担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从国家财政预算得到的拨款是履行其行政职能的必要经费,若行政机关对外提供担保,一旦履行担保的代偿义务,其行政经费就可能发生亏空,就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其行政职能。如此,地方政府负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为就失去了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其次,地方政府发债还缺乏风险约束机制以及监管系统,容易发生政府违约的行为,即政府发债的道德风险。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和短期行为模式造成对经济建设高速增长的强烈欲望而导致的发债行为,极易使一些本来就发展不好、财政节余不多的地方政府,大量地借贷建设,形成超过其偿债能力的过度负债。如此以来,就为以后发生财政信用危机埋下了隐患。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里,这种例子并不少见,以至于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这种现象是普遍的。
《预算法》规定的不能举债是指不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地方政府因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的需要,经相关机构批准,从银行等金融部门和特定资金渠道融资的情况很多。
三、地方政府债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於交通、通信、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专项发行 财政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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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发行债券,它们发行的债券你为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地方政府债券(Local Treasury Bonds)也被称为“市政债券(Municipal Securities)” 地方政府债券的定义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同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一样,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正因为如此,国外没有将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构成的集合称为地方政府债券,而是市政债券。因此,如果将来地方政府可以获准发行财政债券,应该将其与中央政府债券一并纳入政府债券即公债的范围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而不宜教条地与市政企业收益债券一起形成市政债券范畴。 美国的市政债券是从偿还责任的角度来定义的概念,因此,市政债券并非完全的政府债券,也许正因为如此,没有称为地方政府债券。 我国所谓地方债券,是相对国债而言,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不过我国债券业内也往往把地方企业发行的债券列为地方债券范畴。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有的甚至是无息的,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当部分工资。但到了 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对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的安全性较高,被认为是安全性仅次于“金边债券”的一种债券,而且,投资者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一般都免交所得税,这对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尚不能发行债券。 地方政府发债优点和缺点 地方政府发债优点 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无疑解决了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的问题。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人大通过的发展规划,更加灵活地筹集资金,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由于地方政府拥有了自筹资金、自主发展的能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将会更加成熟,地方人大在监督地方政府方面将会有更高的积极性,中国的 宪政体制将会得到进一步巩固。 地方政府发债缺点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面临着《预算法》的制约。我国《预算法》严禁地方政府举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修改法律,而这样做就意味着,在短期内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不会成为现实。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严格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政府过分举债之后,将会出现破产问题。而我国目前尚未对政府机关破产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旦地方政府破产,中央政府将承担怎样的责任,地方人大将作出怎样的安排,所有这一切都必须通盘考虑。
只要当地政府是个无赖,什么条件都是枉然!!!本人在投资方面一直都比较谨慎,安全性不可靠的根本不考虑,没想到却在政府债这里栽了。。。我是2016年购买了这款《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直接债务融资》产品,产品的用途是用于三都水族自治县农贸市场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但是,早已经到期一个月多了,别说是利息,就连本金我都没收回来,巨坑啊~官方连一个正式的说明都没有,这是要被割韭菜的节奏!!!当初之所以敢入手,也是因为看中是国企融资、国资担保,想着大企业不会耍阴招,但我错了,政府债TMD也开始坑投资人的血汗钱了???我投的项目募集资金规模还不到2亿元,想着仅是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有30亿元呢。哎,现在我就想问:5.05亿的土地抵押哪去了???国有公司连我们这点钱难道都兑付不了吗???不是政府三函支持吗???人呢?出了这样的事情,三都县人民政府、财政局、人大常务委员会就视而不见吗???这么做,将政府信用置于何处?将我们百姓对国家的信任置于何地???一辈子的积蓄不能空凭你们随便的一纸通知,就打水漂了吧???这可是我们全家的血汗钱呐,无理由延期、展期,我们不接受!!!现在,事件中是否存在挪用项目资金???是否存在贪污受贿????请领导们重视,望中纪委介入调查,尽快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不要让我们失去对政府的信任!!!
新修订的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举债。预算法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追问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中的,不列赤字什么意思,另外,我提的问题是地方市政府财政局发的债券,3年为期,2万打底,8厘利息,这样能买些吗,买了有什么凭据拿着到期兑现吗?到期不还,怎么办
追答
1、赤字,是一个会计学概念。不列赤字,就是不能亏钱。2、根据新预算法,政府举债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政府机关不能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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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借,不能借。
追问
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