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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新规被误读:党员不能炒股吗

2020-08-24 19:26:58 浏览:

党员可以炒股的,但是有部分职位是不行的,具体如下: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扩展资料:党员购买股票规定的历史: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在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当时在我们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在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参考资料:人民网-中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解答党员炒股问题四类人不得买卖股票 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让很多人惊呼:党员不能炒股了?“这种情况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就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并不是所有的买卖股票、证券投资都禁止。”张希贤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有些人可能提前得知内幕消息,或者是利用证券市场规则的漏洞牟利,或者是有不规范的行为,这些是被禁止的。正常的买卖股票和正常的证券投资,是市场经济行为,不会被禁止的。”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根据“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号发布的文章,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新条例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款也同样引起关注:是不是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其实并不是,仔细读此项条款,有“党员领导干部”和“违反有关规定”两个前提。《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02年4月,中纪委、中组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因此,依法合规成立的联谊组织,党员还是可以参加的。 党员干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对于党员干部是否能炒股的焦点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扩展资料:党政人员炒股 这7类行为必须禁止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可以知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严禁下列七类行为。(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度百科 只要党员干部不违反党规党纪的,是可以炒股的。允许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之外,将合法财产以合法方式投资证券市场,像普通人一样买卖股票。有以下两类党员干部不可以炒股:一是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用非法手段投资股票谋取钱财,是违法党规党纪的,此类党员干部不允许炒股。二是在占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是不可以的。扩展资料:《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严禁下列七类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参考资料:人民网《党员干部到底能否炒股?这7类行为不能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对于党员干部是否能炒股的焦点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历史上中央曾经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能买卖股票,早在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其中明文禁止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1997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直到200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才打开禁令,允许将合法财产以合法方式投资证券市场,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像普通人一样买卖股票。里面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当前,股票投资已成为工薪阶层一种重要投资方式,完全禁止党员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收益不切实际。四川省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说党员不能炒股,这是严重误读。不是不能炒,而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比如利用内幕信息,以及特定身份的人不能炒等规定。不能炒的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党政人员炒股 这7类行为必须禁止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可以知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严禁下列七类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参考文献:党员干部到底能否炒股?这7类行为不能做--反腐倡廉-人民网链接:http://fanfu.people.com.cn/n/2015/1023/c64371-27733844.html 公务员都可以炒股了所以党员也可以炒股只有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 党员干部可以炒股吗根据黑马线指标,进入黑马线时的当日成交量及日K线形态区分是大黑马(具有50%以上涨幅的股票)或是小黑马(具有上升速度快,但上升时间较短促的股票)詹宁斯太太坐在埃丽诺右   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份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作“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新的《纪律条例》比起老版本亮点多多,纪法分开和“负面清单”都展现了新意,表现出中共从严治党的决心。然而,这项新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却引发了不少人的疑惑,其中有关“党员干部不能炒股”的说法更是引发了舆论热点。  那么问题来了,引发热点的条款到底是哪条?普通党员干部到底还能不能炒股了?  在新《条例》中,第八十八条的内容是这样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党员干部到底能不能炒股?  这便成为网络上不少人疑虑的依据,因为在这一条中确实明确提到“买卖股票”的相关内容。不过,在这一条款的开头规定了一个前提,即“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那么问题又来了,何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按照中青网最近的解读,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中办及国办于2001年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按照《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除了对党员干部本人作出限制外,《规定》还对其亲属作出了限制: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这样看来,总体而言,《规定》的精神主要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凭借公职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亲友非法牟利,股市中的内幕交易就是此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典型。 可以的。只是别到处给别人说就可以了。 我国股票是有明确规定部分职业及人不可以入市交易的,一般的公职人员是可以进行炒股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自己知道就行了,一般公司是不允许内部员工交易的 上凡本书,我们为娘的只要 可以的,本人可以为自己辩护。其他党员可以针对某事进行作证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党章》第七章党的纪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本人可以为自己辩护。其他党员可以针对某事进行作证等。 参考资料: 《党章》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无论什么情况,对违纪党员都不能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这句话是错误的。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您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是可以酌情处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 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 (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 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根据以上规定,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只有 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这里的“特殊情况”是一种不确定的情况,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实践中集团腐败案件问题, 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有利于纪律审查,使案件的处理取 得更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而特别规定的酌情量纪的情况;同时,为了防止该条规定在实践中被滥用, 在程序方面有很严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 (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 准,才可以对违纪党员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 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 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 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 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 组织批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 规定;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 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据此,对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 得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规定 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一般也不宜适 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规定处分 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但案件由特殊情况的除外。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解析: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是可以酌情处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 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 (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 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根据以上规定,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只有 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这里的“特殊情况”是一种不确定的情况,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实践中集团腐败案件问题, 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有利于纪律审查,使案件的处理取 得更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而特别规定的酌情量纪的情况;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1、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2、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3、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中国共产 党纪 律 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公务员能炒股,需要分情况,以下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扩展资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条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第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第六条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第七条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第八条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第九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公务员是可以炒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扩展资料:公务员不能做的事1、是妄议国家大政方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正式发布,新条例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负面清单”,规定该类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2、严禁经商国家规定,公务员人员禁止进行商业行为,或是以其为自身副业谋取利益;这样的行为被发现的话,可是第一时间会被革去公务员职位的哦。3、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 公务员某些职位会配对相应的车辆,这些车辆是属于公用车辆,国家明确规定,公车私用,甚至利用公车牟利,这些行为都是公务员不能违反的,也是会受到处分哦。参考资料:国家公务员局官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公务员可以炒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可以从事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了。2001年中办发[2001]10号文《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具体有七项要求。扩展资料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炒股就是从事股票的买卖活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参考资料: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规定_共产党员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公务员可以炒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可以从事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修正,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公务员是允许炒股的,但是有条件,比如: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等,如果被发现,甚至可以开除党籍。公务员炒股历史上经历了一个从绝对限制到相对放开的过程。其中,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1997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这里增加了“不得违反规定”。2001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里面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扩展资料《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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