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款协议中,约定逾期还款时,加收50%的罚息。是什么意思
2020-07-09 04:00:24 浏览:
加收50%的罚息意思是逾期利息,不能按时罚款的罚息,收取逾期利息这是法律允许的,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扩展资料:法定逾期利息的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利息是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贷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一般操作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30%-50%的罚息,具体算法还要看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根据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便真实有效。如果双方约定“从逾期之日起要按照借款利息加收50%罚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限制,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该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扩展资料:民间借贷,已由以前主要用于临时资金周转,逐步向投资获利转变。因此,实务中对于借款利息的把握至关重要,利率的多少甚至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并进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第一、利率的确定:《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1、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参考资料来源: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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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贷款。大多数贷款机构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30%-150%收取。例如贷款逾期本息为2500元,贷款利率为4.9%,按罚息最低计算,那么贷款逾期一天的罚息为2500×(4.9%÷365×130%)×1=0.43元。2、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房贷逾期罚息按照贷款利率的150%收取。假如贷款逾期本息为2500元,贷款利率为3.25%,那么贷款逾期一天的罚息为2500×(3.25%÷365×150%)×1=0.33元。贷款逾期通常是指该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在未办理相关展期或转贷手续的前提下,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限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从而造成贷款形成超出约定期限的一种现象此条答案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原百度金融)旗下的信贷服务品牌,提供面向大众的个人消费信贷服务,打造创新消费信贷模式。有钱花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风控技术,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手机端点击下方马上测额,最高可借额度20万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利息是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贷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一般操作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30%-50%的罚息,具体算法还要看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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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意思是指超过还款日期后作为处罚将利率上调至1.2-1.5倍。但通常不应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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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包括罚息?假如合同约定的利息已经是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了,那这个罚息,是再加上去。还是等于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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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任何时候利率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则只保留至银行利率四倍水平,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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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的,也在这四倍以内???那借款的利息是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那借款人,不就可以永久的不还款了,他的不还款责任不就是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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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啊,还款总是要还的,不还只是不加利息,而不是不要利息,多一天就会多出一部分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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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附法律依据。条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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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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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高年利率24%。24%~36%为自然债务,法院不保护、不反对,多出24%的部分,支付了的不能要求退,没有支付的可以不支付。36%属于高利贷,超过24%部分利息不支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只返还本金。第八条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拓展资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2)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与此同时,民法奉行等价有偿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偿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3)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数额较小,甚至是基于感情而订立,因此在形式上应当灵活便捷,易于操作。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一、自然人之间、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效力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款是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最高院关于公民与企业借贷之间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除外。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贷款通则》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1、 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民间借贷的复利所谓复利就是民间借贷中讲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法,俗称“驴打滚”,其直接的外在表现就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最终结果是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计复利”问题应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内可以计算复利,这也是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协的社会体系。四、违约金的性质、计算标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赔偿性,可以在合同上予以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这里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条款上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调整的前提,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是否调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决定。2、合同条款上没有约定且事后当事人又对违约金事项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与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有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随之变化而改变。原则上双方违约金数额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在调整违约金应以此为标准为上限,不得超过这个标准,但为体现契约自由原则、保护合法的融资关系,现宁波当地法院对3分利即日1‰的违约金也一般都予以支持。3、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可否并存。大家都知道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一般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本金、利息(正常息)、逾期息(罚息)、违法使用贷款的违约金等条款,那么民间借贷可否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的正常利息及逾期息(罚息)、违约金呢?我个人认为在借款合同相继约定利息、逾期息条款并不矛盾,不需求进行选择、取舍,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关借贷的性质及利息、罚息的支付标准,法院应该予以认可、支持,同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也是如此。至于逾期息(罚息)能否和违约金并列计算,我认为这不能等同于《合同法》第116条有关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的规定,应区别对待。第一、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不应主动干预;第二、当事人以相者相加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4倍为由向法院请求调整的,应分清违约金的性质是惩罚性的还是赔偿性的。若是惩罚性的,就不能和利息、罚息条款和并使用,必须在罚息和违金条款之间做出选择,因为罚息本身就具有惩罚的性质,不能因此要求对违约方进行双重惩罚来为守约方谋取高利、助长高利贷的气焰;若违约金是赔偿性质的,那么守约方在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罚息后还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再主张违约金。五、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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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款是针对利率作出的,不是利息;你还多少钱,跟你之后的利息没有关系;你之前的利息比如说是a,之后你就要还1.5a的利息了; 你的题目中没有说出利率,所以不能回答你要还多少; 你这个不属于条款中的“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不适用这一规定;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是指本金的偿还;所谓“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就是说千分之6.67的1.5倍,这个你理解正确的;但是你还没到那一步啊 罚息一般是指利息的罚息,你的贷款日利率(设为A,)乘以1.5就是你没及时归还的利息(就是你说的100元)的利率,用公式来表示就是100*1.5A*天数---你提供的月利率为0.667%,除以30折算成日利率为万分之2.2233,加罚50%为万分之3.33495 8月1日-11月1日 为92天 罚息为:100*3.33495/10000*92=3.07 9月1日-11月1日 为61天 罚息为2.03 10月1日-11月1日 为31天 罚息为1.03 假如你的贷款利率是6.66%,那么你没还款的话,罚息就按6.66% x (1+50)=9.99% 算。 你11月1日共要还406.13
罚息一般是指利息的罚息,你的贷款日利率(设为A,)乘以1.5就是你没及时归还的利息(就是你说的100元)的利率,用公式来表示就是100*1.5A*天数---你提供的月利率为0.667%,除以30折算成日利率为万分之2.2233,加罚50%为万分之3.33495 8月1日-11月1日 为92天 罚息为:100*3.33495/10000*92=3.07 9月1日-11月1日 为61天 罚息为2.03 10月1日-11月1日 为31天 罚息为1.03 你11月1日共要还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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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意思就是说假定合同执行利率为9%,则利率增加50%就是:9%*(1+50%)=13.5%。 利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其计算公式是:利息率= 利息量/本金x时间×100%。
你没搞清楚,这个条款是针对利率作出的,不是利息;你还多少钱,跟你之后的利息没有关系;你之前的利息比如说是a,之后你就要还1.5a的利息了; 你的题目中没有说出利率,所以不能回答你要还多少;你这个不属于条款中的“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不适用这一规定;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是指本金的偿还;所谓“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就是说千分之6.67的1.5倍,这个你理解正确的;但是你还没到那一步啊
假如你的贷款利率是6.66%,那么你没还款的话,罚息就按6.66% x (1+50)=9.99% 算。
罚息一般是指利息的罚息,你的贷款日利率(设为A,)乘以1.5就是你没及时归还的利息(就是你说的100元)的利率,用公式来表示就是100*1.5A*天数---你提供的月利率为0.667%,除以30折算成日利率为万分之2.2233,加罚50%为万分之3.33495 8月1日-11月1日 为92天 罚息为:100*3.33495/10000*92=3.07 9月1日-11月1日 为61天 罚息为2.03 10月1日-11月1日 为31天 罚息为1.03 你11月1日共要还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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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合同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2、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按原约定利率要求支付逾期利息。3、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天2%的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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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活动,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很强,被害人很容易上当。套路贷从以前的透支卡、网贷等,向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等方面演变。可以说,此前不少人陷入套路贷而被迫卖房偿还,现在变成由于要卖房子而一不小心进入了套路贷。扩展资料套路贷案例据人民日报来信调查报道,上海市民周丽华女士打算出售房屋,不是用买卖的方式,而是以房地产抵押借款,以期“避税”。岂料,这样的操作非但没能占到“小便宜”,反而让自己掉入了个“大陷阱”,沦为被告、失信被执行人。事情很蹊跷,也比较复杂。简单说,以房屋为抵押,签订借款合同,既有冒出来的利息,还有借款合同,以及房子已经被抵押了,结果当事人背了债、丢了房,还被告到了法院。对受害者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凡事都要依法依规,切莫走歪路;对不法者来说,这样一个“以房抵押,借款未偿,逾期收房”的手法,就是多方精心设计的套路,一旦查实,必然要接受法律的严惩。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什么是“套路贷”什么又是“校园贷”?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网评:“套路贷”套路再多,也难逃法眼金睛
什么叫套路贷?套路背后这些危险坑你清楚吗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套路贷与高利贷从来就不是一回事。套路贷是刑事犯罪,本质是套路,是骗。套路贷的借款期限较短,往往15-30天为一个借款周期,且不能办理分期还款,利息比其他网贷高三到四倍、且下款额度较低,还有一定的贷款手续费,有的人着急用钱,申请银行贷款资质不够,手续又复杂,只能选择这种贷款机构。但是当借款人借款后,平台到期故意不接受借款人还款或还息,从而刻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的情形,然后搬出平台所谓的逾期罚息条款,让借款人承担高额利息,或者指定其向关联公司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从而借几千还几万是经常有的事情。想要分辨是否被套路贷,可以在微信查找:佰易数据拉一份个人征信和网贷大数据查一下自己的信用情况,看一下自己的身份证和手机号是否有风险,自己的网贷历史记录、网贷逾期详情以及黑名单信息都有详细数据。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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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讲,套路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仅破坏了经济秩序,而且产生了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害人签订的虚假合同和恶意高额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因为套路贷背上的债务,借款人一分不用还。比如:“某人借了5000元钱‘套路贷’,一年的本息就滚到到100万元。”。在这里,不管是5000元的本金还是100万元的本息,我们都不需要偿还。套路贷的一步步套路是什么?如何分辨?第一步,诱导贷款。这些非法平台打着“低门槛、无担保、快速到账”的幌子,引诱需要资金的人来平台贷款。如果不仔细辨认,很容易落入对方的圈套。第二步,收取各种费用。填写资料准备申请贷款时,会弹出各种收费信息,如手续费、手续费、押金等,要求贷款人先付款,或直接从下一笔款项中扣除,类似于常见的K头息,借2000,减700。第三步,故意让借款人逾期或任意认定违约。到还款日后,贷款公司以“系统信息错误”等等为由拒绝按时还款。第四步,恶意垒高债务金额。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这些违规贷款公司会将借款人介绍给其他贷款公司,让借款人拆东补西,或直接强迫借款人签署虚高金额的欠条。第五步,暴力催收。如果逾期,不仅利息会增加,而且催收会用非法手段,如短信和电话骚扰、威胁和暴力,强迫你偿还。最后,希望你借钱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落入不法分子设计的陷阱。许多空壳APP打着借款的名义套取个人信息,催收在借款人逾期后也会威胁将要抹黑借款人的征信和大数据。对此,不必惊慌,大多数平台都是上不了征信和大数据的。如果对自己的大数据不太清楚,可以在微信里的蓝冰数据、华道征信、考拉征信这类公众平台检测。了解自身情况,毋信催收讲的任何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