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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人把钱借给其他人或者企业违法吗?如何保证这样的行为不犯法

2020-07-09 10:08:33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10.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把钱借给其他人或者企业不违法。不违反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话,就是合法的借贷行为。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与个人的借款,个人与公司的借款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现在您应当考虑如何能保证您的借款安全,顺利能拿到借款。 个人借贷,不犯法。随便借。 杨新跃摄本期律师:胡伟,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主任。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公司法律专家,擅长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并购重组业务。 于女士问:我丈夫是一家集体企业的经理,企业效益一直不好,后来给了一些动迁款,他私自将一部分款以单位的名义借给了另外一个企业。可一年后这个企业找不到人,还不了钱,有人说他犯了挪用资金罪。请问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律师诊断: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资金借贷给其他自然人或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你丈夫虽然将本单位资金借贷给另一个企业,时间超过一年且没有归还,但他是以单位名义(必须有证据加以证明)将资金借给了另外一个企业(而非自然人),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你丈夫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吕良德、刘越岭整理) 不构成犯罪 你别疑神疑鬼的 没事的 警察 都拿你没辙   正常情况下应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是财务公司,则这个借贷属于公司投资业务,用应收账款科目归集核算。   正常情况下,会发生员工因公因私向公司借支款项的业务,这种借支实际上属于一种备用金。这种业务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4.备用金;  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6.预付账款转入;  7.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如果公司为财务公司,则其将款项借给个人,属于一种投资行为。财务公司应按银行业设置会计科目,该借款本金实际上为放贷款项,可用“贷款”科目或“委托贷款"归集核算。 “短期借款”一般是针对向银行借款时才使用的科目。不管什么类型的公司,给个人借款,一般都是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是负债类科目,含义是你们公司向别人借钱,且期限不超过1年,和你们这笔业务性质刚好相反。 应该是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是向银行借贷的时候采用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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