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是什么意思?其运作方式是怎样的?
2020-08-31 10:11:45 浏览:
钱庄的“地下”性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种活动在非法进行,就往往被称为“地下活动”。“地下活动”多发生在经济领域,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它们通过高息揽存吸纳民间游资,然后靠放贷来获取利润。由于中国对民间资本从事金融活动有严格的进入管制,这些组织因其经营活动的非法性获得了一个专有名词:地下钱庄。从地下钱庄诞生之日起,人们就对它褒贬不一。有的人说起来就摇头,把它视为洗钱的温床,扰乱金融秩序的罪魁祸首;有的人则把它视为激活民间经济、制造富翁的摇篮。地下钱庄并没有因为其非法性质而裹足不前,也没有因为政府的不断的打击而销声匿迹,其规模反而越来越大。从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到边远的新疆,地下钱庄遍布各地。而且,经营组织也随业务不同而各异,既有在街头游逛的“倒汇黄牛”,也有部分地区公开地以公司形式经营的职业机构。在温州,地下钱庄采用的就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股份制。民营经济为何选择地下钱庄?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关系以个人借给个人为主,借贷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借贷期限以6至12个月居多。供给总是对需求的反应,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私营企业主的资金需求特征常常表现为短、频、快,但风险较高,因而很难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温州的企业多有印刷、包装企业,在接到定单后,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由于生产周期短,资金周转快,向地下钱庄支付的利息就相对低,这是无法迅速从银行贷到款的温州企业愿意向地下钱庄借钱的重要原因。人们普遍认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是国有金融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政策。2月2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应该会给民营经济带来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为什么有些人会使用地下钱庄呢?相对的银行买入/卖出汇率差距大、户隐私保护差等劣势。地下钱庄优势以简单灵活吸引了部分用户。但是地下钱庄多数是由个人运营,没有规范化的架构,很容易出现差错。比起地下钱庄,库博兰徳以更加有竞争力的汇率吸引了众多客户。在美国运营多年,已经将客户服务与客户资料的安全保密性做到极致。对有需要的客户,库博兰徳可为客户提供上门服务,与你面对面完成至海外的汇款流程直至收款账户到账。还提供国际汇款垫资服务、加密货币服务和融币服务。对于客户的隐私,也是做到极致,将所有客户资料进行加密处理,就是公司内部的员工没有电子密钥也无法访问客户信息。按照最完善的客户严格保密制度,客户可以选择在交易完成后将已经完成的交易记录及客户资料全部从数据库中做不可恢复的彻底删除,公司无法恢复彻底删除的资料。汇款交易的过程采取加密交易方式,而不是传统的线性交易或者点对点交易模式。这些优势都是地下钱庄所不具备的。中国银行联系方式:95566 建设银行联系方式:95533 工商银行联系方式:95588 农业银行联系方式:95599交通银行联系方式:95559 招商银行联系方式:95555 宁波银行联系方式:95574 浦发银行联系方式:95528库博兰徳中国内地联系方式: cumberlandcn@protonmail.com库博兰徳香港联系方式: cumberlandhk@protonmail.com
地下钱庄指的就是未获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运作方式就是非法吸纳存款,高息贷款。从中谋取差价。是一种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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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地下钱庄必须要有黑涩会背景,防止别人来闹市,还要有白道背景,防止政府查封
地.下钱.庄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我们团队互联.网专.家组成。可以帮你足不出户就能做干净,无法.追.踪保障隐私安全,需..要点我的头.像
基本就是这个意思
用不了那么高,
更多追问追答
追答
我们这里年息才2000
追问
是吗,那我以什么条件可以在你们那里贷款
不要多的,我只要一万
追答
嗯,
你留下支付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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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地下一个地上
一个要命,一个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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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扩展资料:地下钱庄的罪行界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利用网络逃非法销售(一)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虽然“经营”一词在语言学上并不特指经济营业活动,而是指“筹划并管理”、“泛指计划和组织”等,但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经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营业活动。即应理解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二)该经营行为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例如,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未对IP电话的民间经营行为作出明文禁止或者限制之前,民间经营IP电话的行为就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而颁发的某种行政规章或其他文件中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有关规定,一般不能成为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三)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市场秩序作为本罪侵犯的客体,这一方面表明非法经营罪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个罪客体与类罪客体的重叠,也印证了该罪之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的“兜底”条款。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经营罪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扩展资料: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而且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市场需求,地下钱庄在各地的“经营”形态也不同,主要有三种:以非法买卖外汇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在广东、福建以非法买卖港币为主,在山东等地以非法买卖韩币和美元为主。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在全国大多数省份均有,尤以浙江、江苏、福建、云南等省表现突出,在各地分别以标会、台会、互助会等形式出现。以非法典押、非法高利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分布在湖南、江西等内地一些省份,包括一些已被国家清理整顿的典当行也转为地下继续经营。不少地方的此类钱庄有黑恶势力渗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下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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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犯罪,一般定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地下钱庄实施的洗钱行为,可以援引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六)已经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基本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可以援引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对于设置地下钱庄行为本身,可以援引刑法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规定。当然,刑法对于地下钱庄非法放贷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对此,可依据刑法牵连犯的理论,认定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前罪”,将非法放贷的行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予以刑法评价。总之,地下钱庄所涉及的种种违法交易行为基本上都有对应的刑法条文,似没有立即增设地下钱庄犯罪的必要。二是地下钱庄犯罪化是否达到了刑法对犯罪所要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实质要件要求,这还有待研究。我国执行的是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虽然近年来对外汇的管制有所放松,但仍然无法满足企业的外汇需求。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在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下,很难兑换到其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大量外汇。另外,一些出国人员及在境外务工的人员也需要“携带”外币出入境。因此,地下钱庄的境外分支机构也应运而生。在“珠三角”一带,大量的外资、合资企业经常需要大量的本、外币,由于银行手续繁杂、手续费高企、效率不高等原因,它们也宁愿选择地下钱庄来兑换所需资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地下钱庄的出现是当前银行业务不够发达、业务滞后等情况下民间的一种自我创新。尤其是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地下钱庄给它们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在金融危机日趋严重的当下,完全扼杀掉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不是会使日趋维艰的中小企业更加困顿,这不得不慎之又慎。有时,在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之间留存一个适当的“灰色”地带,其利大曰。当然,对于地下钱庄所从事的洗钱等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现行刑法予以严厉的刑事打击。但是,地下钱庄所从事的相当一部分业务还是有着实践的合理性,我们只有清醒地看到这一点,方能在刑法规制与鼓励金融创新之间作出恰当的平衡。因此,地下钱庄犯罪化还须谨慎,设置一种新罪名易,去之则难矣
首先要看犯罪性质,具体罪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罪名来确定,应该和走私假币,伪造与变造货币等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关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帐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钱财一般都可能与恐怖主义、毒品交易或是集团犯罪有关。 洗钱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money-washing)”一词直译而来,其形象的语言表述记载着洗钱一词的发端:20世纪初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等为首的有组织犯罪团伙的一名财务总监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物,而后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将洗衣物所得与犯罪所得混杂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非法收入和资产披上合法的外衣.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有五种行为:(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条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来历。扩展资料:洗钱,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把钱洗一下,更多的是它的象征意义。把不干净的钱洗干净,然后在拿出去花。“钱”作为政府发行的指定货币,本身并没有光明或黑暗的性质界定,关键在于赚取钱的途径是否合法。通常行为的洗钱,都会伴随着“基础户”的诞生,“基础户”一般是底子干净的账户。由基础户作为出钱的“金主”,通过中间媒介(任何可交易物品或服务)的购买或交易行为,将资金转给受益人(需要洗钱者)。而对于司法定义来说,洗钱的参与者(即全链条所有参与人员),都会被界定为参与洗钱。在这个洗钱链条中,最无辜的恐怕就是“基础户”的登记人。基础户的登记人一定要干净,不能有犯罪记录(不能是需要洗钱方的人员),不能知道洗钱这件事,自己还要被法律追究,妥妥的冤大头。而这样的基础户最好的选择是毫不相关的人,不注意泄露了个人身份信息的大众就是最好的选择。这也是政府宣传一定要保护好个人信息的重要原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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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洗钱,就是通过不合法手段,通过合法渠道把本不属于自己的钱变成自己的钱的意思。例如,例如,把贪污的钱到股市转一圈,或者从别人的账上过一下,就成了股市收益,或者参伙经商的正当盈利了。从而逃避国家反贪收缴或者税务部门征税了。这就是洗钱。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制服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常言之“洗钱”。 “洗钱”一词,源于本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 洗钱犯罪可以和绝大多数的犯罪共生,是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一、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三、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帐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钱财一般都可能与恐怖主义、毒品交易或是集团犯罪有关。 洗钱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money-washing)”一词直译而来,其形象的语言表述记载着洗线一词的发端:20世纪初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等为首的有组织犯罪团伙的一名财务总监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物,而后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将洗衣物所得与犯罪所得混杂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非法收入和资产披上合法的外衣。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有五种行为:(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目前洗钱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1.古董买卖——— 你买了40只明代的花瓶,每个5000美元。你把它们都拿出来拍卖,把这些藏品分别存放在12家拍卖行内,最好分布在12个不同的城市。当一只花瓶被拿出来拍卖时,你或是把它卖给出价最高的人,或是派你最亲近的叔叔去拍卖行把它买回来。 人们买你的每件东西一般都是用支票付款,所以,当你的叔叔为买其中的一个花瓶付给拍卖行5500美元现金时(即5000美元的拍卖价加上向买主收取的10%的手续费),他们会给你一张4500美元的支票,即拍卖价减去向卖主收取的10%的手续费。 这些费用作为洗钱的开支完全可以被一笔勾销。幸运的是,你还可以把这个花瓶再次拍卖。当然,做这档生意的前提是:你多少得有点没落贵族的做派。 2.寿险交易——— 保险“洗钱”主要集中在寿险领域,尤其是在团体寿险中。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达到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 投保时别忘了“为职工谋福利”、“合理避税”这些名目———将一部分通过正常财务途径无法转化为个人收入,或直接发放须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的资金,通过为其职工投保寿险,然后退保,取得退保金这种途径,化公为私或逃避纳税。 而有的保险公司也明知其投保目的不纯,却积极地促成这类“保单”,有些业务员甚至以此为诱饵,为业务对象出谋划策,主动提供“洗钱”方便。他们多拉了业务,多拿了费用;而“以规模论英雄”的保险公司,则在短期内完成了任务指标,还能从“退保”中扣下一笔手续费。 因此,保险“洗钱”更像个令人不齿的多边交易。 3.海外投资——— 经典做法是: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国外供货商,然后从其手中拿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方式,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如果胆子足够大,可以考虑在境外银行直接建有个人账户。 如此一来,这样的情景便不令人吃惊了:某些国有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已经演变为专业的洗钱中心。另外,不妨通过代理人或移民海外的子女、亲属,用办皮包公司的办法把黑钱洗白。如果主管部门派人去查,将会得到一些令人神伤的亏损理由。接下来的后果更为传奇:一些所谓亏损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上了幸福的美国“投资移民”;与此同时,这些中资公司在海外账户里非法持有的外汇,远远地超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数额。需要点明的是,此过程的主角,正是那些政府官员。 4.地下钱庄——— 2002年汕头许鹏展地下钱庄案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许鹏展的主要“资产”,是许鹏展以汕头市金园区新兴鸿展农副产品商行等20多个空壳公司名义在几个银行开设的20多个账户。在一个设施再普通不过的写字间,许的日常业务为造假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却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由于钱庄资金往来量巨大,许鹏展需要频繁地更换账户。每换几个新账户,他就逐步从老账户里把资金转到新账户上来。 目前,广东、福建、浙江一带的地下钱庄一般与香港的找换店连为一体,采用在境内用人民币交割,境外用外汇交割的形式,不发生资金外逃的物理过程。地下钱庄之间也经常互相拆借,组成一个相互勾联的体系。 用地下钱庄洗钱的“好处”有两个,一是成本非常低,以港币为例,假如银行的兑换牌价是1.08,地下钱庄的牌价基本上只有1.10;第二,黑钱到了境外可以经常以亲友馈赠的方式流回来。 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 5.各类赌场——— 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在远华案中落入法网。问起蓝甫的不明财产和他在境外违纪参赌的情况,他大言不惭地称,几年之内,他通过赌博赚到的钱多达65万美元外加33万元港币。蓝甫的谎言被一些已经到案、曾经陪同他参赌的人戳穿,因为蓝参赌每次都几乎铩羽而归。 如果是高手,他拿着1000万的筹码进场,输掉100万后离场,要求赌场把剩下的900万打进他的账户,他已经为将来可能的追查设置了障碍。因此,人们只注意到这些人在不停地输钱,但相对于标准洗钱模式中的大量损耗,赌场洗钱的风险常常会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实际上,赌场是最传统的洗钱场所。早期黑手党的毒品买卖大都是现金交易,钱上通常沾有白粉,一旦被警察抓住难以脱罪。黑手党成员便携带现金去赌场换成筹码,一旦输掉差不多30%的钱,就把剩下的筹码换回现金,顺理成章地把赃钱变成“干净”的收入。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今天,来自亚洲的赌客是惟一呈增长趋势的客户群。与现实生活中的赌场相比,网上赌场已经成为洗钱的安全天堂。赌博网站总部大多设在有“逃税天堂”之称的加勒比地区。许多网站根本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也不遵守国际赌场的游戏规则,它们甚至不会查问客户的身份资料。许多犯罪集团把钱款打进在这些赌博网站开设的账户后,一般先象征性地赌上一两次,然后就马上通知网站说“我不想再玩了”,要求网站把自己户头里的钱以网站的名义开出一张支票退回来。于是,一笔笔数额巨大的“黑钱”便轻而易举地“洗白”了!初步估算,每年通过数百个赌博网站清洗的“黑钱”数额大约在6000亿至15000亿美元之间。 6,证券洗钱——— 2002年12月16日,裕丰国际和富昌国际及金禾国际在香港被勒令停牌,停牌原因涉及洗钱。这三家公司,多为朋友之间相互帮衬持股,圈子外的小股东非常少,这种公司在香港市场人称“干”,而被称做“干”的一类公司往往被某些国际组织视为洗黑钱的“最佳拍档”。 简明扼要来说,洗钱只指“通过合法的活动或建设将违法获得的收入隐藏、伪装或投资的过程”。 狭义的洗钱是指为了掩盖犯罪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这些犯罪活动主要包括:贩毒、走私、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 广义的洗钱除了狭义的洗钱含义外,还包括: 1 )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即把白钱洗黑,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 2 )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达到占用的目的,即把白钱洗白,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帐户。 3 )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 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这已成为犯罪集团生存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 ,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洗钱的客体即黑钱,包括:贩毒、走私、贩卖军火、诈骗、盗窃、抢劫、贪污、偷税漏税等犯罪所产生的收入,洗钱通常分三步:(1)存款,即将非法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繁琐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易、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3)将资金以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另外,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购买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洗钱活动,即腐败。公职人员洗钱在世界范围内日益频繁。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发展速度,已超过了传统的洗钱。这一新的洗钱现象在我国亦日趋严重。 “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有这样几点: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还有一类就是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虽然国内腐败分子的国际洗钱活动还未形成规模,但在国际洗钱中已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某些领导干部已开始在国外打基础,把子女、资金都弄出去。现在的国外中国留学生中出现了一种“留学贵族”。他们大多不是国内“大款”的子弟,但刚到海外,银行存款户头上就有大笔进项。当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还要依*分期付款买房时,这些留学生已在当地富人区购买住宅,而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一次付清。 转移非法所得。如贪污、受贿、寻租等所获得的资金,侵吞的国有资产,从事走私、贩私、诈骗、偷漏税所攫取的巨额财富,实现化公为私。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和集体企业激励、约束和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境内母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转移资产、利润,使少数人在境外获得了更大的公有资产支配权,或者直接化公为私。 洗黑钱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与境外签订合同购货汇钱出去,这时通常得境内外互相配合做假单证;第二种是通过地下钱庄把钱汇出;第三种是分散投资化整为零。现时潮汕地区走私积蓄的黑钱多数通过地下钱庄来洗,“原因有两个,第一是通过地下钱庄洗黑钱成本非常低,以港币为例,假如银行的兑换牌价是0.8,地下钱庄的牌价基本上只有1.10。第二是潮汕地区海外华侨多,黑钱到了境外经常以亲友馈赠的方式流回来。” 事实上,地下钱庄为走私犯罪分子洗黑钱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不单是潮汕地区,福建、浙江一带同样如此。有关材料显示,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的收入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流入境外。1996至1998年,远华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人民币,就是由财务主管庄建群派人开车押运到广州一个化名“黄河”的人家中的地下钱庄,再由“黄河”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汇给远华公司在香港的机构。据估计,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白”的黑钱金额高达2000亿之巨。 洗钱手法升级“洗黑钱”的黑道术语称作“打数”:当境内“客户”有人要用大量人民币现金或汇票换取港币或美金在香港提取时,就将人民币现金和汇票直接交给地下钱庄或存入其指定帐户,地下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应支付的港币或美金数量并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香港合伙人则从香港的银行帐户中支付外汇到客户指定的帐号。反之亦然。 当境内收入的人民币大大超过支出时,地下钱庄再通过“专业户”换汇汇给香港合伙人,这些“专业户”的外汇来源主要是用假进口合同、报关单进行骗汇获取。不过这种手法已经明显落后。现在潮汕的地下钱庄通常拥有自己的公司,他们通过与境外公司反复对敲业务,完全可以平衡收支。一批手表在汕头和香港之间转了27次,1万只手表就变成了27万只。 有需求就有市场,汕头地下钱庄几年前与骗税分子“协同作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地下钱庄在骗税案的疯狂进行中得到了急剧的膨胀发展,在接二连三为骗税分子洗黑钱的过程中,某钱庄的办事员甚至遍布潮汕各个乡镇。 汕头第一批被判处死刑的骗税分子黄文龙亲口讲述了他骗取出口退税的“发财经”:“我先是设立大兴公司获得进出口权,接着成立8家供货企业,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我又找到一个叫许樵理的人买到报关单,再让住在香港的同乡陈钦城汇来外汇,最后向税务机关预缴部分税款取得‘专用税票’。此后,我就可以去领取出口退税的款项。在取得退税款后,将现钞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支付给陈钦城做下一次的‘出口收汇’,开始另一个循环。”就是用这种手法,黄文龙在一年时间里骗取出口退税款2100多万元。 据了解,潮阳、普宁两地从事骗取出口退税的100多个犯罪团伙,仅从1999年至2000年6月,就虚开增值税发票323亿元,涉嫌偷骗税近42亿元,这中间地下钱庄帮了多少忙,可想而知。 香港廉政公署破获“洗钱”大案的有关资料显示,“洗黑钱”集团为了避免在银行的转换金额受到香港法例监管,设法贿赂了其开户行——宝生银行尖沙咀分行的一名高级经理,让他把所有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处理。在该经理的协助下,这些“黑钱”被分别转到不同的银行户口,再转汇给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 宝生银行所属的中银集团发现该行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后,主动向廉署举报。廉署在调查中发现,“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就是其中一名主要客户,另外,一些在内地投资的港商也都利用这个犯罪集团“洗黑钱”,实现资本外逃。据悉,这个集团运作已至少五年,每天与广东及福建等地的现金往来高达5000万元。 但显然,这只是冰山一角。据估算,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人民币,其中走私收入洗黑钱约为700亿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黑钱超过300亿人民币,其余皆为一些合法收入洗黑钱,说白了就是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国家监管和税收。 按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式,资本外逃额即中国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中国外汇储备总额增加部分的差值。有报道称,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这一“误差与遗漏”有一两百亿美元,多年累计下来,数额已逾千亿。一些经济学家估计,由于“误差与遗漏”仅仅是被政府所统计的那一部分,更多的资金流出没有记录在案,因此这一数字可能更为惊人。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制服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常言之“洗钱”。 “洗钱”一词,源于本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 洗钱犯罪可以和绝大多数的犯罪共生,是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一、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三、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洗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洗钱已经变得越来越国际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化。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 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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