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靠谱的私人借款?
2020-09-16 06:51:39 浏览:
私人贷款的利息比较高,而且渠道不正规。尽量还是从比较正规的平台去借款。
1.如果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债权人(即被借款人)不能主张利息; 2.2009年11月12日已还的1万元所书写的借条上是否有明确写明这1万元的性质为利息,如没有写明,只能视为本金;如果有写明,则视为约定了利息,但是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6万元利息不可能有6万。最高按照银行同期利息的4北计算。 3.另外还需注意2009年口头约定时是否还有其他人或者证据可以证明(比如第三人在场或者有录音)
追问
打借条的是1.2万元,还了3000元,剩余的未还,可是借条上面写的是按本金的百分之二十递增,也就是12000*0.2也就是2400的递增。这样的递增是法律规定范围内么?借条并未标注是否为利息,只是写的如果到期未还清则按本金的百分之二十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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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分两种情况考虑:第一,有写明还款日期的。 写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起两年内应当向债务人主张,否则诉讼时效就过了,除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除外。第二:没写明还款日期的。 对于没写明还款日期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偿还,但应当给债务人适当准备的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不主张的,法律不在保护。
借款一般是诉讼时效是2年,最长不超过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原则上是两年,即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简单的说也就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其结果将导致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对于你说的借款,法律规定的是两年诉讼时效,即借款合同到期后的次日起若两年内不行使权利,则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但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方法可以有很多,如你可以向对方主张,记得留下证据,也可以起诉等,在此期间都可以请求法院保护的,并且胜诉率高。
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之后的2年内受法律保护。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受法律保护。
看你设定的日期了。。 一般来说,出借人哪怕过了借款期也是可以向借款人追讨的。。
我简单的说一下注意事项:1)能订立合同最好订立借款合同;2)一定要有借款人的亲笔签字;3)写清楚借款日期&借款期限;4)写清楚利息的支付方法,利息不可高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多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5)要记得在借款到期後的两年内主张债权(即问他要帐),若连续两年都没有主张债权,你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债务人不还你钱你也没办法。每次催款的日期最好能记下来,这在以後发生纠纷的时候会是证据。6)订立合同的时候最好有不相关的第三人在场,主张债权的时候也最好有第三人在场,因为这个第三人将会是在你发生纠纷的时候的证人。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可以看看《合同法》
你好,属于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纠纷。
自然人之间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是贷款和同法律关系。
谁诉谁债权起诉肯定借款纠纷要担保债务间诉能担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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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还款方式约定清楚了就可以了,其他的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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