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的使用主体不包括哪些?
2020-07-21 06:42:29 浏览:
主要为配备主体不同。前者主要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国家机关比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侦、检、审、看护、保卫等职能时配枪;后者并无公务职能,是其他主体比如射击运动员、射击场教练员等配枪。
公务用枪的使用主体不包括。无辜的平民百姓。
公务用枪的使用主体不包括哪些,我不知道啥叫公务用枪,孤陋寡闻你告诉我吧。
鼓舞用枪的使用主体不包括交通警察。
主要为配备主体不同。前者主要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国家机关比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侦、检、审、看护、保卫等职能时配枪;后者并无公务职能,是其他主体比如射击运动员、射击场教练员等配枪。望采纳,谢谢!
使用性质不同
看情况下用枪
地方制度与军事制度的区别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1998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 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公治[2002]128号文重新发布)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公务用枪的配备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 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的公务用枪的配备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 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 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一)人民警察 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 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林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 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 人民警察; 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 边防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 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4、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检察官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 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 (三)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 (四)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1、军工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国防武器装备生产、科研、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国家核原料等重要资源勘探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3)国防和民用核设施以及核材料生产、储存、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 运队。 2、金融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邮政储蓄汇兑等重要 金融单位所属县级以上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2)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属的乡(镇)金融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 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3、国家重要仓储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火(炸)药生产厂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2)1万立方米以上燃料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3)剧毒物品生产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4)1000吨以上危险品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5)国家稀有、贵重金属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6)国有金矿黄金储存库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7)边远地区国家地质勘探、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 (8)国家海洋局系统所属调查船、考察船、中国海监船以及机要通讯部门和武器 库的警卫岗位。 4、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下列单位的守护人员: (1)大型水库、水闸、大坝以及大、中城市主要供水工程的保卫部门; (2)20万千瓦以上的火(水)力电厂,重要电力网枢纽性变电站、调度中心站的 保卫部门; (3)省级以上重要的通讯枢纽站(场)的保卫部门。 5、机要交通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要交通处以及地、市级机要交通站的保卫部门。 6、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二、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 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为手枪、冲锋枪、突击步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 枪和防暴枪等7种,具体的配备根据配枪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战需要,结合 不同枪种的性能确定。对配备杀伤力较小的枪种可以满足需要的,不配备杀伤力 较大的枪种。执行守护、押运任务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配备防暴枪等长枪为 主。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 公务用枪既要严格控制数量,又要保证工作需要,应当尽量减少机关配枪数量, 保证基层一线岗位的需要。各用枪岗位按照规定配备后,允许地、市级以上的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储备合理数量机动枪,以 调剂其下属单位可能出现的枪支短缺和满足执行紧急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缉私系统的教学 、科研和鉴定机构,可以配置少量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所需教学用枪和样品枪 ,具体数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岗位、品种和数量按照本办法附表列明的标准执行。 守护、押运公务用枪配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 手枪:1支/车、防暴枪:4支/库、1支/车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防暴枪:4支/库、2支/车 其他金融单位 运钞车:防暴枪2支/车、 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金库:防暴枪2支/库
主要为配备主体不同。前者主要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国家机关比如公安机关、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侦、检、审、看护、保卫等职能时配枪;后者并无公务职能,是其他主体比如射击运动员、射击场教练员等配枪。,!
公务用枪和普通用枪从枪的实体角度说没有两样。两个词的使用语境不同,使用性质不同。枪支管理方式不同。公务用枪,是指集中保管,当军人或警察执行公务时,执行人从枪库借出,执行公务完毕后,再交回枪库的枪支。区别于个人配枪。公安机关,大多采用此种枪支管理方法。普通用枪,是指部队大量装备,普遍使用的主战枪支。区别于狙击步枪等特种枪支。公务用枪,也可以是普通用枪,也可以是特种枪支。根据任务需要确定采用哪种枪支。
公务用枪是依法配备给合法的执法人员使用的,普通用枪是指其他的非执法过程使用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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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是依法配备给合法的执法人员使用的,普通用枪是指其他的非执法过程使用的枪支。
(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十)不得将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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