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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0-07-21 16:46:25 浏览: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1998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  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公治[2002]128号文重新发布)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公务用枪的配备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  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的公务用枪的配备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  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  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一)人民警察  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  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林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  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  人民警察;  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  边防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  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4、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检察官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  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  (三)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  (四)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1、军工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国防武器装备生产、科研、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国家核原料等重要资源勘探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3)国防和民用核设施以及核材料生产、储存、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  运队。  2、金融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邮政储蓄汇兑等重要  金融单位所属县级以上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2)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属的乡(镇)金融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  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3、国家重要仓储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火(炸)药生产厂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2)1万立方米以上燃料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3)剧毒物品生产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4)1000吨以上危险品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5)国家稀有、贵重金属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6)国有金矿黄金储存库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7)边远地区国家地质勘探、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  (8)国家海洋局系统所属调查船、考察船、中国海监船以及机要通讯部门和武器  库的警卫岗位。  4、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下列单位的守护人员:  (1)大型水库、水闸、大坝以及大、中城市主要供水工程的保卫部门;  (2)20万千瓦以上的火(水)力电厂,重要电力网枢纽性变电站、调度中心站的  保卫部门;  (3)省级以上重要的通讯枢纽站(场)的保卫部门。  5、机要交通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要交通处以及地、市级机要交通站的保卫部门。  6、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二、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  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为手枪、冲锋枪、突击步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  枪和防暴枪等7种,具体的配备根据配枪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战需要,结合  不同枪种的性能确定。对配备杀伤力较小的枪种可以满足需要的,不配备杀伤力  较大的枪种。执行守护、押运任务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配备防暴枪等长枪为  主。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  公务用枪既要严格控制数量,又要保证工作需要,应当尽量减少机关配枪数量,  保证基层一线岗位的需要。各用枪岗位按照规定配备后,允许地、市级以上的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储备合理数量机动枪,以  调剂其下属单位可能出现的枪支短缺和满足执行紧急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缉私系统的教学  、科研和鉴定机构,可以配置少量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所需教学用枪和样品枪  ,具体数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岗位、品种和数量按照本办法附表列明的标准执行。  守护、押运公务用枪配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  手枪:1支/车、防暴枪:4支/库、1支/车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防暴枪:4支/库、2支/车  其他金融单位  运钞车:防暴枪2支/车、  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金库:防暴枪2支/库 (一)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二)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情况,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情况;(三)配枪民警日常教育和训练,考核情况,实弹射击训练用弹量是否符合要求,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的培训考核情况;(四)配置枪支弹药库(室,柜)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落实值守,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五)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制度情况,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逾期不交还枪支的情况;(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对 2、对 3、对 4、对 5、错6、对 7、对 8、错 9、错 10、错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ABCD 2、ABCD 3、A 4、ABCD 5、ABCD 6、A 7、ABCD 8、ABC 9、ABCD 10、ABCD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1、依法使用 法律责任2、出枪警示 开枪射击3、持枪戒备 安全方向4、鸣枪警告 口头警告5、警务督察 有关警种6、心理辅导 佩带枪支7、其本人及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人员8、第一责任人 公务用枪管理制度9、安全 现实表现10、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 治安管理部门11、集中保管 上一级12、100 3013、手枪射击 工作需要14、法律政策 射击要领15、上班领取 下班交还枪支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1、人民警察佩带枪支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一)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执行特定侦查任务的除外);(二)除因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三)严禁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四)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规定。 2、人民警察遇有哪些紧急情形时,可以开枪射击?答: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枪射击的其他情形。 3、人民警察遇有哪些情形时,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 答:(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枪支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三)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4、人民警察具有哪些情形时,应当暂停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答:(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5、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二)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情况,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情况;(三)配枪民警日常教育和训练、考核情况,实弹射击训练用弹量是否符合要求,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的培训考核情况;(四)配置枪支弹药库(室、柜)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落实值守、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制度情况,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逾期不交还枪支的情况;(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1、不按级别,按警种。即使是刑警,也要按规定程序申请和领用枪支。平时是不配枪的。依法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经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理论考试、实弹射击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本人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后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审查、审核、审批。2、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配枪资格由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查、市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其他系统人员配枪资格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市级公安机关政工或治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将申请核发持枪证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持枪证制作系统,集中报省公安厅政治部或治安总队审批后,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核发证件。3、 配枪资格: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并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并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理论上讲警察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才能配枪,但法律也明确规定警察在休息时遇到突发案件必须履行公务。4、先回单位领枪再回现场“执行公务”?再则,领枪手续一般都很麻烦,即使是工作期间,遇到案件再领枪也是来不及的。第三,警察配枪既为抓捕罪犯,也为自卫,难道罪犯只在警察配枪执行公务时对其打击报复?所以大多数国家都是让警察随时配枪,美国更是让警察终身配枪(即使退休也不例外,当然在私人可以买枪的美国这更多的是一种荣誉)。5、在我们国家,由于种种顾虑,对警察配枪、用枪一直是“因噎废食”,至今也没找到一个好的两权其美的办法,完全由各部门自己操作,不出事大家都好,出了事就一棍子打死,也许这就是中国特色吧。但它带来的弊端现在已经开始大量出现,大家可以看到警察乱开枪打死人的报道已经很少见到了,但警察被罪犯追打得满街跑的事却经常见诸报端,这不知道是好事还是坏事。 警察带枪没有级别之分,只是按分工配枪,按任务配枪,我们的警种很多,有交警、有民警、有刑警、有法警等等。有许多警察是不配枪的,绝大多数的刑警都是配枪的,除非是那些在机关的文职人员和那些后勤人员是不配枪的。其他的一些警察只是在执行任务时才会有配枪,像法警、巡警和派出所的执勤人员等等,都是在执行任务时才会配枪。依照枪支管理法规定,在我国具有配枪资格的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缉私人员,这些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此外,国家重要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中,对佩带使用枪支的警察在思想、技能以及对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方面提出条件,并明确规定,包括乘坐民航飞机、执行警卫任务、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非警务活动时严禁携带;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登记内容一致等。现阶段,我国由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我国还规定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对于基层民警是否有必要人人配枪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教授阮其林称,配枪和用枪是不同的概念,公安部对民警配枪有着严格规定,不同警种配枪的规格也不一样,派出所有枪但平常都锁起来,不是每名民警都可以随时用。阮其林说,由于警察队伍庞大,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对枪支的使用能力和水平也不同,管理起来也会存在问题,所以目前并不适宜所有警察都配枪,但城市的中心区、核心区,则需要民警持枪巡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梅建明指出,基层派出所的主要工作不是应付突发事件,有很大一部分是日常的非警务活动。如果每名基层民警都配枪,肯定要随身携带,在跟普通民众沟通时,老百姓会比较紧张,比如,老百姓家开不了门,警察带着枪去,就不太合适。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1996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于警察使用武器相关问题进行了严格限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并在下面列举了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在特定情形下,经警告无效,才能使用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这些情形包括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行为。条例规定,在警察判明存在这些紧急情形后,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直接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后,应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该条例第十条对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以及第十一条对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分别列举了两种情形进行规定。其中规定,警察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或是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警察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对于上述条例明列的各种情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教授屈学武认为,在规定中对相应情形进行列举本身没有问题,但是“法有限,情无穷”,很多现实中的情景难以列举,所以一般要做列举规定的同时也应做原则性规定,这样相对而言就全面一些。 按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执行。【摘要如下】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体条文可以百度一下。】如认可望采纳 请查《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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