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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和普通用枪有什么不同?

2020-07-21 21:44:59 浏览:

公务用枪和普通用枪从枪的实体角度说没有两样。两个词的使用语境不同,使用性质不同。枪支管理方式不同。公务用枪,是指集中保管,当军人或警察执行公务时,执行人从枪库借出,执行公务完毕后,再交回枪库的枪支。区别于个人配枪。公安机关,大多采用此种枪支管理方法。普通用枪,是指部队大量装备,普遍使用的主战枪支。区别于狙击步枪等特种枪支。公务用枪,也可以是普通用枪,也可以是特种枪支。根据任务需要确定采用哪种枪支。 公务用枪是依法配备给合法的执法人员使用的,普通用枪是指其他的非执法过程使用的枪支。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公务用枪是依法配备给合法的执法人员使用的,普通用枪是指其他的非执法过程使用的枪支。 主要为配备主体不同。前者主要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国家机关比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侦、检、审、看护、保卫等职能时配枪;后者并无公务职能,是其他主体比如射击运动员、射击场教练员等配枪。望采纳,谢谢! 使用性质不同 看情况下用枪 地方制度与军事制度的区别 主要为配备主体不同。前者主要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国家机关比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侦、检、审、看护、保卫等职能时配枪;后者并无公务职能,是其他主体比如射击运动员、射击场教练员等配枪。 公务用枪的使用主体不包括。无辜的平民百姓。 公务用枪的使用主体不包括哪些,我不知道啥叫公务用枪,孤陋寡闻你告诉我吧。 鼓舞用枪的使用主体不包括交通警察。   根据《枪支管理办法》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其中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是公务用枪,3-8条的规定都是属于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但刑法上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是指公务用枪以外的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 合法配置公务用枪的人员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人员边防地区、海防地区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其他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有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合法配有枪支的人员和单位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所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及其司法警察、负有侦破案件责任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关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科研、仓储、金融、军工等专职守护和押运人员等。 警察;纠察;军人;现金押解等。 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条:依法配备公务用qiang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qiang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qiang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造成qiang支丢失、被盗、被抢的;(三)qiang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还是属于违法的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1998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  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公治[2002]128号文重新发布)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公务用枪的配备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  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的公务用枪的配备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  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  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一)人民警察  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  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林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  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  人民警察;  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  边防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  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4、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检察官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  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  (三)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  (四)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1、军工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国防武器装备生产、科研、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国家核原料等重要资源勘探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3)国防和民用核设施以及核材料生产、储存、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  运队。  2、金融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邮政储蓄汇兑等重要  金融单位所属县级以上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2)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属的乡(镇)金融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  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3、国家重要仓储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火(炸)药生产厂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2)1万立方米以上燃料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3)剧毒物品生产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4)1000吨以上危险品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5)国家稀有、贵重金属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6)国有金矿黄金储存库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7)边远地区国家地质勘探、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  (8)国家海洋局系统所属调查船、考察船、中国海监船以及机要通讯部门和武器  库的警卫岗位。  4、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下列单位的守护人员:  (1)大型水库、水闸、大坝以及大、中城市主要供水工程的保卫部门;  (2)20万千瓦以上的火(水)力电厂,重要电力网枢纽性变电站、调度中心站的  保卫部门;  (3)省级以上重要的通讯枢纽站(场)的保卫部门。  5、机要交通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要交通处以及地、市级机要交通站的保卫部门。  6、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二、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  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为手枪、冲锋枪、突击步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  枪和防暴枪等7种,具体的配备根据配枪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战需要,结合  不同枪种的性能确定。对配备杀伤力较小的枪种可以满足需要的,不配备杀伤力  较大的枪种。执行守护、押运任务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配备防暴枪等长枪为  主。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  公务用枪既要严格控制数量,又要保证工作需要,应当尽量减少机关配枪数量,  保证基层一线岗位的需要。各用枪岗位按照规定配备后,允许地、市级以上的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储备合理数量机动枪,以  调剂其下属单位可能出现的枪支短缺和满足执行紧急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缉私系统的教学  、科研和鉴定机构,可以配置少量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所需教学用枪和样品枪  ,具体数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岗位、品种和数量按照本办法附表列明的标准执行。  守护、押运公务用枪配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  手枪:1支/车、防暴枪:4支/库、1支/车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防暴枪:4支/库、2支/车  其他金融单位  运钞车:防暴枪2支/车、  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金库:防暴枪2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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